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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地税函[2013]108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九江市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费]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1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九江市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费]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3]108号                   2013-12-3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费)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可适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赣建房[2008]42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有: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政策生效时间

    赣建房[2008]42号文件于2008年11月14日下发,文件中相关规定可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因此,自2008年11月14日起,我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免收该文件中所列举的部分基金(费)。

    三、跨时间段项目政策执行时间

    对跨时间段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政策执行时间以政策生效时间(即2008年11月14日)为节点,之前已经成立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并跨时间段持续经营的,对其2008年11月14日前已缴或未缴的部分,不退或不补;2008年11月14日后仍申报缴纳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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