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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财务软件核算以及实收资本增加应如何贴花?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4
     
    我公司从去年开始采用财务软件核算,从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均采用软件管理,不再手工记账,但定期将这些核算资料输出并装订成册。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贴花,是在开账时贴花还是将账本打印出来后统一贴花?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总账,我公司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本年度收到实收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则按件贴花五元,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28号)第三条规定:“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用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在账簿打印成册后,统一计征印花税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首次贴花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只就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贴花,不需要按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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