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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个人股东免费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832
     
    股东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免费提供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是多年来一直讨论的税法问题,营改增后这方面的政策有无更进一步的明确呢?营改增后政策上有没有新的“突破口”?如果有的话,这个“突破口”在哪里?

    告诉大家,营改增后关联方免费使用资金方面的政策是有“突破口”的,这个“突破口”就是个人股东免费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明确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关联方免费使用资金存在税务风险的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财税〔2016〕36号文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政策分析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的措辞: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这里的用词“关联企业”不是“关联方”,我们可以理解为关联企业并不包括个人。(伏笔)

    2、财税〔2016〕36号文的措辞,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情形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情形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行为属于贷款性质显然属于“服务”范畴。(进一步明确)

    3、综上,北京国税的答复是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表述意思的。

    营改增后,尽管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财税〔2016〕36号文给个人无偿借款打开的一个“缺口”则给企业留下“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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