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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69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3-17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三)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五)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政策解读——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办法》落实,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1.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2.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3.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4.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5.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6.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明确了除符合《公告》第七条有关要求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问题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三)明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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