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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财务核算 充分享受减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06
     
    健全财务核算 充分享受减税优惠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从事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整为3%。这是一项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能享受此减税好处的,除了规模小的工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外,还有个体工商户。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达不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一般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据此,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就应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有重大影响的确凿证据,主要是进、销、存及各项费用的原始单据。   因为,当纳税人真实的营业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有较大出入时,这些证据可以帮助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营业额。   一般地,当纳税人提供的证据确凿时,税务机关会采纳并考虑重新核定营业额。营业额核定后,税额才会随着征收率的下调而下调,税负才会真正地减轻。这里注意申请调整定额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定额申请书,过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小规模企业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原则上要求其健全自身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准确核算,据实申报纳税,查账征收。对于不能据实申报者,责令其改正,不能改正者,可以依法改为核定征收。在据实申报前提下,由于征收率下调,税负就会下降一半。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所以,小规模工业企业可充分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健全自身财务会计核算,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减轻税负。为了避免纳税风险,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查账征收方式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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