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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8]80号: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74
     
    近期,为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票与广大纳税人的日常生活和经营密切相关。那么,这个《通知》的出台将会对广大纳税人产生哪些影响呢?   普通发票种类减少。近期我省地税系统将按照《通知》要求,对普通发票进行简并和规范,并将票样向社会公布,一方面减少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票的易辨识性。   发票防伪性能提高。《通知》要求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我省地税系统从去年起在有奖定额发票等票种上开始印制包含发票防伪信息的一维条码,今后将逐步扩大推广面。明年,还将通过“江苏地税网站”提供发票真伪信息查询功能。   发票领购限量调整。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可领购发票的数量将被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数量可以被放宽到不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一般只能领购小面额发票。   开票管理更为严格。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机具开票更为普及。在我省凡符合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将会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手工开票将逐步被取消。   对发票丢失、被盗的管理更加规范。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相关信息将被录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开具作废发票者,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凭证管理要求更为明确。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多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往往不太注意核对取得的发票是否完整、准确填写了付款方名称。按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管理与信用等级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降级,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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