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税发〔2010〕15号 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10〕15号       2010.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各级税务、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卖方市场”为暴利驱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工作成果,公安部决定自2010年1月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发挥警税合力,务求更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积极行动,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这次专项行动。要推进与公安机关开展深度合作,采取“同步取证,联合办案”的紧密型办案模式,协同端窝点、破大案。广东、河南、浙江等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对假发票印制窝点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开展“端点”行动;对重点地区选派警税联合督导组进行实地督导,切实加大力度,彻底打掉当地制售假发票窝点,遏制虚假发票向各地流散。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四川和重庆等地税务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盘踞在当地的虚假发票销售网络。在专项行动中,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针对制售新类型假发票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在税收执法中要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和积累违法受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础数据,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当地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共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      在打击整治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二、协同公安机关整治重点部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针对春节期间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多发性,与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公开兜售假发票和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高发区域进行排查监控,对车站、码头、商场、步行街、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严厉处治一批贩卖、兜售虚假发票以及在公开场所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不法分子。集中整治结束后,要继续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日常监控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  三、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治理发票违法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3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要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进行跟踪分析,协同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  四、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要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载体,加强日常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宣传发票相关法律和知识,强化正面引导。要会同公安机关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售、贩卖假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曝光。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于 2010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