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多次股权转让应分别计算收益征收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88
     

       案情概述  
      在一起股权变更案例的调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两次股权转让,并分别计算出两次股权转让中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在追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征管手段,最终成功向两家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8469万元。
      
      相关事实  
      FL中国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主营业务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放声设备及配件、机器设备维修备件,注册资本5400多万美元。投资方为FL荷兰和FL中国投资公司(以下称为中国投),分别持有FL中国的股份比例为96%和4%。
      
      2006年7月,FL荷兰和FL中国投将FL中国的股权全部转让给NZ荷兰,FL中国更名为NZ中国。  
      2011年7月,NZ荷兰将其持有的NZ中国100%的股权转让给DF新加坡,股权转让后NZ中国更名为LS中国。
      
      第一次股权转让示意图:
      第二次股权转让示意图:

       案件处理
      1.案例来源  
      Ls中国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主要变更两项信息,一是投资方由NZ荷兰改为DF新加坡;二是公司名称由NZ中国改为LS中国。该企业并未向税务机关反映有股权转让所得需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了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要求LS中国向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根据转让协议记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0年3月11日,LS中国原股东NZ荷兰向DF新加坡转让LS中国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亿美元。
      
      2.案件调查  
      通过审核LS中国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NZ荷兰作为股权转让方有纳税义务,而LS中国有协助义务。NZ荷兰与DF新加坡股权转让价格为1.6亿美元。股权转让成本根据LS中国提供的验资报告应确定为5445万美元。

     
      经过税务局的反复宣讲税收政策,NZ荷兰同意委托LS中国处理该笔股权转让事件,并缴纳相关税款。但是,LS中国对股权转让成本提出了异议,指出之前已进行过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应为上次股权转让购买价格。
      
      3.与企业互动  
      税务机关随即展开进一步调查,要求LS中国提供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资料,企业提供了有关资料。协议规定:FL荷兰和FL中国投分别将他们持有的FL中国96%和4%的股权转让给NZ荷兰,转让价格为7500万欧元,其中FL荷兰收取7200万欧元。
      
      针对新情况,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①如果NZ荷兰非原始投资方,为购入股权,则购买价可以作为成本扣除;②FL荷兰也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其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已确认并缴纳相关税款,需要LS中国和NZ荷兰协助提交相关举证资料。
      
      税务机关就FL荷兰的税收问题多次与LS中国和NZ荷兰进行了沟通,但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促,FL荷兰始终没有回应,案件调查进入停滞阶段。因此税务机关向FL荷兰发出第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提供第一次股权转让的缴税证明资料。但FL荷兰就第一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提出了异议,认为当时是按照成本价转让的,没有转让收益。税务机关指出修改协议中明确了按照市场价格转让股权,并最终实际支付7500万欧元的转让价款,并不是成本价转让。随后,税务机关向FL荷兰发出第二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第一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的合同等资料。
      
      经过谈判,FL荷兰表示因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未能及时存档造成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判定失误,同意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向FL荷兰发出了第三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申报缴纳税款,使本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4.处理结果  
      (1)FL荷兰股权转让价为7200万欧元,确认转让收益为2564万欧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96万元,加收滞纳金2374万元,合计为4970万元。
      
      (2)NZ荷兰股权转让价为1.6亿美元,确认转让收益为3704万欧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58万元,应加收滞纳金141万元,合计为3499万元。
      
      两次股权转让税款及滞纳金合计入库8469万元。
      
      案例启示  
      在本案例的税款追缴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管理措施,并通过和纳税人耐心细致地沟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中,税务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核实,确保税款正确计算。
      
      本案例中的纳税人由于未及时纳税加收了滞纳金,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纳税人应从本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税收风险意识和税法的主动遵从意识。

    相关文章: 股权转让

    ·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思考 2020-10-30
    · 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现江湖 2019-11-26
    ·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现江湖 2019-11-26
    · 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 2019-11-26
    ·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之“股权原值”分析 2019-11-26
    ·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违法的多,合法的少 2019-01-16
    · 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股权收购之股权转让、股权支付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2018-04-28
    · 股权转让业务的政策分析与风险提示 2017-0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