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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过渡”风险不宜让纳税人一个人抗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363
     
    营改增自2012年始,到现在,依然在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业格局,这是从大了说,从小了说呢,也深刻着影响着我们纳税人处理税务问题的标准处理,以及与税务机关产生不同理解之时的争议,而这些,我们如何来理解,过渡期的风险,到底如何来分清责任、不让纳税人一个人抗呢?

    政策本身的不明确

    比如对于哪些事项归属于营改增范围,哪些不属于,这就没完没了的折腾,各地的口径也是百花齐放,一时如此多矫,后来更是出现了很多的解释、问答,让纳税人想知道都难了。

    单说如“代理”这个事,有的地方认为是营业税的事,代理在营改增范围中是列举的,有的地方说这个合同约定不清楚,代理有时就是介绍一个客户,相当于咨询的意思,所以当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些代理商户就去税务机关办理了营改增确认,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面虽然有“投机”的一面,但是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果我们的税务机关来检查,有的同志可能就提出,这属于不合规取得的专用发票,“NO,NO”,既然我管不了对方如何,但我的地盘我要纠正过来,如此呢,要求纳税人不得抵扣之用,再严格一点,所得税前都不让扣除的。这种只管自己不管对方的检查的结论,显然让纳税人很“痛苦”,即使在这美好的节日里。

    小编认为,一个营改增的过渡期,本身就是过渡,政策过渡、行为过渡,政策不明确的风险不宜让纳税人来承担,只要在大盘里有的人交了税,有的人抵了税,没有占国家便宜的“筹划”,不宜简单的处理,而应认可这种行为的存在及在税法层面的认可。其实这种过渡期的范围,问题多了去了,彼此“打架”的都有。

    政策本身的理解有误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政策的同步存在,且各管一摊,有时难免会“走火”,所以在理解起来,有时就要关注政策的差异性。

    比如,一个大型的电子设备供应商,跟客户约定的交易方式是货物价加运费价格来收费,但是这个企业本身并没有自己的运输车队,都是外包的运输。在发票的开具上,注上了“货物价格”及“运输费用”,税率都按17%开具了发票。

    有的同志发现此问题后,非常生气,认为这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营改增政策,即开了运输费用有收入,竟然敢开17%的税率,这不是虚开吗,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啊,不行不行,不允许抵扣,这一招先亮出来,企业一听也很害怕,虚开的帽子太吓人了。

    可是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说的明白,销售货物时价外收取的“运输装卸费”是价外费用,需要并为货物的价格计税;营改增之后,如果纳税人从事多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必须分清核算,不然从高适用税率,这里人家是明确分清了,但现在说人家是税率错误。但是我们知道,运输费用适用11%是自己运输的情形之下才能开具出来这种发票,不是一般人能开的,而且如果真要开11%企业反而高兴的呢,所以人家从价外费用的角度来处理这样的业务,本身并不是违规的,税法宜多方面考虑,而不是找到一个字或一句话,就来压企业说这个处理有问题。

    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应税服务能否转移的问题,比如张三接的活,做不了,请李四做,这样就形成了李四包张三的话,张三给客户做的业务流,但实际上做工作的是李四,这其中有没有说人家违背什么“几流一致”的问题呢,小编认为不违背,服务一样是可以流动的,做工作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开具发票给接受工作的一方,此时张三开具发票给客户,李四开具发票给张三,这样流程是清楚的真实的,并不是虚开的什么东西。那这时候税率是一样的。但是再回到上面的案例,运输费用能否转移,即供应商能否开具11%的发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从货物的价外费用来考虑,缴纳17%,抵扣17%显然是更符合当下的政策理解。这跟开11%抵11%一样的结果,国家并没有因此损失什么,反而先得到销项税额多了一点。

    善待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本身像一颗小树,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可以适当的保护一下,而不是开始就来承受风雨的考验,让“花朵”过早的失去动人的光泽,是不是对我们进一步扩大绿化是不利的呢,这个问题,于情于理于规则,建议我们还是想开一点。好好的欢度节日,节后好好理解这样一份美好心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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