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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结合供应链进行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246
     
       “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如果能够在业务变化的流程中优化税负,就可以使企业集团供应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这就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税收筹划新理念——结合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税收筹划。”在近日毕马威举办的国际扩张中的转让定价筹划研讨会上,毕马威中国主管合伙人池澄这样表示。    池澄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深,在海外跨国公司不断增加对华投资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将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在此过程中,中外企业的经营模式日益复杂,传统单一税种、单一环节的税收筹划理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全球视野下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使跨国企业整个供应链上的整体税负更低,就成了中外企业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它不仅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带来收益。池澄介绍,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为了尽可能节约成本,往往会把研发、采购、生产、分销、管理等一系列业务活动开展地点设置在不同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能够把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尽可能地降低潜在税务和法律风险,并在上述业务变化的流程中优化税负,就可以使企业集团供应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    池澄认为,和传统的税收筹划理念相比,供应链税收筹划更强调多税种、多环节、全流程的协调,并以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合理手段将利润存留在低税率的国家。比如,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对其海外业务进行整合的过程中,为了采购原材料、加工和销售的方便,往往需要设立很多的中间公司。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的视角下,如果“走出去”企业综合考察供应链上的诸多国家,会发现其中有一个国家税收政策比较宽松,所得税税率相对偏低,就可以在这个国家设立供应链主体公司,即承担公司运营主要职能的公司,来对全球或者某一区域内各企业的供应链进行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走出去”的企业集团就可以选择通过供应链主体公司来做重大的经营决策,并让其承担尽可能多的商业采购协议签订、库存管理等职能,其他各地公司履行较少的职能,承担更少的风险,让整个供应链中的大部分利润划归供应链主体公司并以较低的税率缴税,从而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大大降低,并且能很好地控制税务风险。    毕马威德国全球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Matthias Kaut结合他研究的一个案例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一个跨国企业在没有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的情况下,对整个产业链进行布局时,赚取400美元利润的同时,在整个供应链上总共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大约为125美元,但如果充分考虑税务因素后,其缴纳的各种税款很有可能就会降低到60美元,税负还不到原来的一半。    “不过,结合企业供应链管理进行的税收筹划和其他税收筹划一样存在风险,企业须努力规避。”池澄说。他表示,供应链税收筹划是相对较复杂的筹划,牵涉到很多税种,整个过程需要很多细致的工作,消耗很多人力资源。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的业务无法完全按照既定的筹划方案去实施,导致既定的转让定价安排与实际业务模式脱节,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被作纳税调整。    根据毕马威的全球转让定价报告,近几年各国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力度,调查重点通常包括亏损的分摊、商业重组、知识产权转移以及关联交易,可能会影响企业结合供应链管理进行税收筹划。对此,池澄表示:“据我们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并不排斥企业结合供应链管理进行的税收筹划,但希望企业能有事先沟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只要企业结合供应链管理进行的税收筹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使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功能、利润与风险能够匹配,税务部门是能够接受的。    池澄说,如果中国企业要尝试结合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税收筹划,应该考虑首先与税务部门进行事前的深入沟通,然后重点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复杂的增值税、关税等流转税政策对筹划方案实施的影响,二是设立的供应链主体公司是否容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三是中国税务机关对于成本节约、环境成本补偿、市场溢价、单一功能企业、无形资产、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见解是否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南存在差异,四是受控外国公司的相关法律是否规定留存境外的利润需在母公司所在国直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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