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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未发放的工资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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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当年发生的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当年没有发放,可否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条款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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