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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069
     

      9月12日,福建省接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政策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从境外进入平潭(即“一线”)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给予保税的货物则包括: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通知还明确,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从平潭进入内地)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即:海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这将进一步降低平潭加工企业内销货物的关税负担水平。但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则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另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通知同时明确了“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47种生活消费类货物;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除了包括“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外,还包括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在平潭实行“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平潭全岛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通关管理模式的主要目的之一。此前财政部还批复了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同意对进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免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携带入境的六大类台湾原产商品的总额为每人每日6000元。

      
      随着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将成为我国现行“地位最特殊、面积全国最大、税收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监管方式最先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对平潭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运代理、转口贸易及港口物流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积极探索实践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功能提供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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