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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合同进行纳税筹划的小技巧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35
     
    一、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资料: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 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gU为12%和5%.  分析:  1.如果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房产税=(120+10)×12%=15.6 (万元);营业税= (120+10)×5%=6.5(万元);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2.如果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房产税:120×12%=14.4(万元);营业税:(120+10)×5%=6.5(万元);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 =1.2历元)。  二、代销或购销合同的纳税筹划  资料:某商业企业为厂家(该商业企业和厂家均为一般纳税人)经销一批某品牌家用电器,该批家用电器的市场价为150万元。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作为自购自销,与厂商签订购销合同,进货成本为120万元;其二,采取受托代销方式,按照销售收入的20%收取代销手续费。为简化分析,假定不考虑其他费用负担和分配问题。  分析:自购自销方式下,主要需缴纳增值税。按照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为120×17%=20.4(万元),销项税额为150×17%=25.5 (万元),应缴纳税款25.5-20.4=5.1 (万元)。受托代销方式下,虽然也要视同普通销售计算增值税,但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事实上受托代理商并不需要负担增值税,主要需缴纳营业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150×20%×5%=1.5(万元)。两种经销方式下代理商得到的现全收入相同,都是30万元,厂家实际收入也都为120万元。但从纳税方面看,对该商业企业自购自销所缴纳的增值税明显高于受托代销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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