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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四)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2101
     

    五、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需要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分别填报,同样的职工薪酬,在两张表中如何填报,需要关注其异同。

    (一)相同点

    两张表中所需要填写的“职工薪酬”,其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包括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各项人工支出。

    (二)不同点

    期间费用明细表》填写的职工薪酬,仅指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员工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薪酬,不含生产部门员工的职工薪酬,也不包括其他部门资本化的职工薪酬。

    而《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需要填写的职工薪酬,在填报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这里面的“计入成本费用”是指汇缴年度计入还是既包括汇缴年度计入,也包括未来年度计入,填报说明未做进一步解释。从实际操作情况看,该表的填写应该是“全口径”职工薪酬。也就是无论哪个部门的员工,无论在汇缴期会计上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在该表中填报。

    六、销售退回

    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对于企业在汇缴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是否存在税会差异,需要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判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冲减当期收入,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需调整报告年度收入、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销售退回,税会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若发生的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税会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否则,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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