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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地税票[2003]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共交通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共交通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甘地税票[2003]14号      2003-10-31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交公司的票据管理,促进公交运营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全省公交公司运营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交通发票启用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公共交通运营收费一律使用套有椭圆形甘肃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的公共交通发票。原公共交通运营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完的,由有关公司向所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用票手续,可延用至2004年6月30日;从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公共交通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水印专用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采用防伪专用油墨套印。  二、公共交通发票的种类、式样、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公共交通发票分为《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定额发票》和《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专用发票》;分别适用于公交公司按照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运营范围及物价收费标准收取的定额乘车费和发售月票、IC充值卡等客运服务收费。  (二)《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定额发票》是市内及近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专用的车票(票样附后),票面额由各地公交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确定。  发票规格为11cm×5cm=120开;每本发票105份(张),前100份(张)为发票联和存根,依次连号,后5份为计帐联,不印发票号码;  (三)《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专用发票》分为机打票和填开票(票样附后),发票规格为190cm×95cm=40开;每本发票25份,每份发票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依次连号。  三、公共交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及管理公共交通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印制、由市、地、州地税局负责发放。  各公交公司需印制发票时,须提前1个月按季将发票印制计划报所辖地税局;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印制。  各公交公司领购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到所辖地税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凭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和核准发售的发票数量领取发票;并于每月月终和每年年终10日内向所辖地税局分别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发票管理年度报告表》。  各公交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管理资料和有关报表。  四、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公文发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对公交发票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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