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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14]7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8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75号                                            2014-5-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地税局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作风,减轻纳税人负担,克服税务机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
      为加强本项工作的领导,省地税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地税局协调小组),由省地税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所得税处、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的省地税局领导任副组长,组成成员为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所得税处、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的主要领导。主要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协调、督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
      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进户执法计划的审核、汇总、报批、回复及其它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地税局和第一至第五稽查局相应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县区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本辖区的进户执法事项,向省地税局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报送进户执法计划。


      二、清理和明确进户执法事项
      (一)认真开展进户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
      省地税局组织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稽查局清理进户执法事项和有关制度规定、文件,对进户执法事项进行合并、精简,对取消的和保留的进户执法事项由省地税局对外公告。未经省地税局公告保留的进户执法事项一律不得进户执法。

      (二)进户执法主体和事项
      进户执法主体主要包括省地税局(各部门)、各市县区地税局及下属分局,各稽查局。
      省地税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大企业税务审计、发票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等工作。
      各市县区地税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纳税评估、税收专项清理、大企业税务审计、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票核查、反避税调查、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或审阅、调取纳税人账册凭证报表等工作。
      稽查局的进户执法事项包括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查处、常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企业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上级或其它部门交转办的税务稽查事项。

      三、明确进户执法职责,规范进户执法行为
      (一)省地税局、市县区地税局及下属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进户执法,进户执法的层次各不相同,但同一事项不得由不同层级的地税机关重复检查。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对税收政策事项进行调查,对各市县区地税局执法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核查等进户执法事项;市县区地税局及下属分局履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的日常管理所需要的进户执法事项。

      (二)稽查局开展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查处、常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企业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进户执法事项。
      省地税局各部门,各市县区地税局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局查处。
      稽查局受理的涉及日常税收管理的核查事项,移交各市县区地税局处理,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处理。

      (三)所有进户执法事项均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或执法证),向纳税人告知进户执法的具体事项。未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进户执法。

      (四)案件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税务处理文书。稽查局办理的核查事项必要时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审计)结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应按总局和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的规定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纳税评估应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查)结论文书;大企业税务审计应向纳税人出具风险提示、审计结论;日常检查进户执法事项须出具相关结论文书。

      (五)明确税务执法管理责任
      税务执法管理责任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承担。
      1、省地税局各部门、各市县区地税局及下属分局对实施的核查事项和纳税评估的税务执法风险负责。
      2、稽查局对负责实施稽查案件的税务执法风险负责。
      3、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级纳税人免查期内的税务执法风险负责。
      4、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签订纳税遵从协议的纳税人免查期税务执法风险和已进行税务审计的税务执法风险负责。

      四、统筹协调,计划管理
      (一)严格控制进户执法次数
      各级地税机关应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共享调查、核查、检查等进户执法成果,减少进户执法次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进户执法事项由省地税局协调小组统筹,对同一纳税人进户执法每年不超过一次,上级交办、专案、检举案件和其它涉案线索延伸检查不受此限。其它进户执法事项由市县区协调小组按本通知的要求统筹规范管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进户。
      与税务机关签订税务遵从协议和经省国、地税局联合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除上级交办、专案、检举案件和其它涉案线索延伸检查外,在规定期限内不安排检查。

      (二)年度计划管理
      省地税局各部门、各市县区地税局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的进户执法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并与稽查计划平衡后,提出统筹安排建议上报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审批,在批准后回复计划提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调整增加或减少进户执法计划的,需上报批准后执行。
      省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的发票核查进户执法事项报省地税局协调小组批准后开展工作。
      各市县区地税局开展的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清理、发票核查、反避税调查等进户执法事项,能制定进户执法计划的,按以上期限的要求上报市县区协调小组,实行计划统筹管理。未报送进户执法计划,在日常工作中需进户的,需报市县区地税局分局以上领导批准,并向市县区协调小组报备,按同一事项没有重复进户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市县区协调小组按季(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进户执法事项统筹管理的工作情况。

      (三)实施信息化管理和指定专人管理
      省地税局对进户执法管理事项实施信息化管理,确保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稽查局,省地税局各部门须指定部门和专人对进户执法事项进行日常的管理,并将相关(或调整)情况书面上报省地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统筹的原则
      进户执法事项如涉及交叉管辖或多个计划的,采用合并、同时下户、优先等方法方式合理安排进户执法事项,如不能采用以上方式的,按先报先查的原则安排。
      合并是指对一个纳税人的多个进户执法计划整合为一个,统一实施、结果共享的工作方式。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查可合并由稽查局统一检查,检查结束后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同时下户是指针对一个纳税人的多个进户执法计划,采用只发一个检查通知书,多个执法工作小组同时进户、独立工作、同时结束的工作方式。
      优先是指多个进户执法计划,不能合并、同时下户的,按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大小原则排序后安排,但一年只能检查一项,其它的进户计划顺延。

      五、加强对进户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开展检查或抽查。督察内审处将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情况纳入执法督查和内部审计范围。对违反本通知的,省地税局将通报批评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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