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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摊销?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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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于2007年3月购入计算机软件一套10万元,已经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属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规定2年摊销?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税[2000]25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又2008年2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贵公司2007年3月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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