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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6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

    一、代开条件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

    二、代开资料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二)、(三)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代开地点
    1.代开发票窗口:武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武义县迎宾路口,联系电话:87633606。
    2.延伸服务点:武义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义县迎宾路口,联系电话:87630361。

    四、办理流程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报单》后,按以下程序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资料核对:
    1.《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纳税人,是否与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车辆、船舶承包、承租合同;
    3.申请代开资料是否齐全,与《申报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4.《申报单》填写、计算是否完整正确。

    (二)征收税款及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税款征收岗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纳税人采取税银网划款、银行卡划款等方式缴纳税款后,代开发票岗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五、注意事项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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