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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商贸批发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程序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9
     
    问:我单位是新办商贸批发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资料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我们还需要做什么?需要哪些程序?多长时间能办理下来?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中第四条规定:“对提出申请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规定新开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对受理(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第六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综上所述,贵单位递交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符合条件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您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然后会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贵单位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条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时会告知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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