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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九种情形要重点审核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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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增强税源监控能力,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与效率,浙江省国税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办法》(浙国税函[2010]106号,下称办法)。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下称审核)工作是指在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自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重点审核工作。 办法明确了出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重点审核的企业。 收入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否存在隐匿收入,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不计应税收入,股权性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应税收入,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等问题。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也应重点审核。 税前扣除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等问题。 关联交易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税收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等问题。 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审批、扣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办法最后要求,企业自审时应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时应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报告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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