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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贸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8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贸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相关工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为贯彻省政府对于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简称“两税”)的优惠政策,依据《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要求,现就所属期为2012年度“两税”税款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的“两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对于已严格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2、对于在上述申报期内申报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不予征收。对于9月25日之后补申报的税款,从9月26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3、其他有关“即征即奖”优惠措施的事项,按厦财预[2013]26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4、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1-12月份的“两税”税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工业、外贸流通性企业补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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