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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9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是优质企业追求的目标。制定并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充分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而派发的“红包”。企业科技创新究竟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这些优惠?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9月27日下午3时30分,省国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直播室,现场解读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就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公众咨询。欢迎网友们积极参与。     主 题: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嘉 宾: 省国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时 间: 9月27日下午3时30分 在线访谈现场[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参与“中国江苏”在线访谈。[2008-9-27 15:30:49] [主持人]:科技创新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举措。税收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特地请来省国税局相关同志,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今天访谈的主题是“用足用好税收优惠、促进企业科技创新”。[2008-9-27 15:31:36]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郑明珠,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叶景伟,另外还有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林晓岚、严三国,国际税收管理处牛勇,流转税管理处杨传贵等同志。欢迎各位的到来。[2008-9-27 15:33:46] [郑明珠]: 各位网友大家好![2008-9-27 15:34:15] [主持人]:郑处长,请问目前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方面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08-9-27 15:34:37]  [郑明珠]: 近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我们梳理了一下,主要有二十条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涉及软件生产、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等方面。[2008-9-27 15:36:38]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软件生产方面的优惠政策。[2008-9-27 15:37:05] [郑明珠]: 鼓励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9-27 15:38:57] [主持人]:什么样的软件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2008-9-27 15:39:30] [郑明珠]: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2008-9-27 15:40:30] [郑明珠]: 四、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五、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七、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2008-9-27 15:41:48] [主持人]: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9-27 15:42:10] [郑明珠]: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2008-9-27 15:43:25] [郑明珠]: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2008-9-27 15:44:22] [郑明珠]: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08-9-27 15:45:24] [郑明珠]: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2008-9-27 15:47:15] [郑明珠]: 在企业研发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008-9-27 15:50:29] [郑明珠]: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技术开发费主要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如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的范围暂未明确,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已在制订之中。[2008-9-27 15:52:47] [主持人]:感谢郑处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他们提的问题。[2008-9-27 15:53:38] [网友 热心肠]问: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NO.1]  [林晓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9-27 15:55:49] [网友 清晨花香]问: 现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亏损吗? [NO.2] [林晓岚]: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可以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2008-9-27 15:56:53] [网友 寸草心]问: 新税法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请问具体利用哪些资源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NO.3] [林晓岚]: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08]117号文件已经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利用此目录内的资源为原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08-9-27 15:58:20] [网友 小洁]问: 新税法在鼓励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方面也有税收优惠,具体如何执行? [NO.4]  [严三国]: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以上各目录现在已全部出台,大家可以对照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文件看是否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2008-9-27 16:00:03] [网友 妮妮]问: 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 [NO.5] [严三国]: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2008-9-27 16:01:15] [主持人]:看来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很受企业关注。那么纳税人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这方面的具体政策?[2008-9-27 16:01:57]  [叶景伟]: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都把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都免费发放宣传册,详细介绍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2008-9-27 16:02:48] [叶景伟]: 同时,各税务分局每月组织一次“政策咨询解读日”活动,尤其是在十、十一月份的解读日里,我们将重点宣讲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2008-9-27 16:03:40] [叶景伟]: 另外,广大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咨询窗口、国税网站“网上咨询”、12366咨询热线等,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08-9-27 16:04:10] [主持人]:您刚才介绍了获得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途径。企业在具体办税时是否也有便利途径呢?[2008-9-27 16:04:50] [叶景伟]: 本着简化、优化办税手续的原则,在办理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时,我省国税部门实行办税流程公告制, 补办手续、程序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审批类减免税,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审批管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2008-9-27 16:06:29] [主持人]:网友的提问十分踊跃,我们再来看一下。[2008-9-27 16:07:09] [网友 腾云驾雾]问: 如果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NO.6] [林晓岚]: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2008-9-27 16:09:03] [网友 白杨]问: 我是一家软件企业,现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软件企业减半期间是否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 [NO.7] [林晓岚]:原税法下对于既是双高企业又是新办软件企业的,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半期是否仍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按15%的税率减半,我们正积极向总局请示,敬请关注。[2008-9-27 16:10:35] [网友 向往大海]问: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下还执行吗? [NO.8] [严三国]:根据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008-9-27 16:11:25] [网友 以梦为马]问: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在减半期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按20%减半吗? [NO.9]  [牛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2008-9-27 16:13:29] [网友 笨笨猪]问: 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NO.10] [严三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2008-9-27 16:15:08] [网友 来去匆匆]问: 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是否可以按同期贷款利率列支利息支出? [NO.11]  [牛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债资比例的规定标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2008-9-27 16:16:44] [网友 小神龙]问: 新税法下企业计提的的各项资产准备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NO.12] [严三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坚持据实扣除原则,原则上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考虑到有些行业、项目的风险较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以及实施条例第55条作了例外规定,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特殊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2008-9-27 16:17:53] [网友 踏歌而行]问: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NO.13] [林晓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2008-9-27 16:20:04] [网友 十全十美]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NO.14] [严三国]: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具体可以参阅苏国税函[2008]138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2008-9-27 16:21:05] [网友 泡沫]问: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NO.15] [林晓岚]: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现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2008-9-27 16:21:58] [网友 小人物]问: 我于去年注册一家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在当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都给我核定了企业所得税。国税核定理由是:我公司为新办企业;地税核定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请问究竟应由哪个税务机关征管? [NO.16] [郑明珠]:自然人投资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企业一般都归国税部门征管,除非权益性投资中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才归地税部门征管。[2008-9-27 16:23:03] [网友 大草原]问: 我公司出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9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9月的房租作为我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NO.17] [郑明珠]: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2008-9-27 16:25:44] [网友 海海]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NO.18] [郑明珠]: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2008-9-27 16:27:39] [网友 皮皮]问: 我公司准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请问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NO.19] [郑明珠]: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9-27 16:28:50]  [网友 5188]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失效,那么根据此《暂行条例》制订的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等,是否随着主体法的失效而自动失效? [NO.20] [郑明珠]:新税法已实施,所有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原则上都自动失效,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包括税前扣除办法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将在新税法和条例框架内继续补充完善。[2008-9-27 16:30:58] [网友 海棠风]问: 原税法下对固定资产的标准既有年限(一年),又有金额(2000元)标准,新税法仅有时间标准,即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请问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NO.21] [郑明珠]: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2008-9-27 16:31:51] [网友 飞船]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NO.22] [郑明珠]: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2008-9-27 16:32:50] [网友 泥人]问: 新税法已经开始实行,原来社会团体适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是否继续执行? [NO.23] [郑明珠]: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继续执行,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除外。[2008-9-27 16:34:08] [网友 维尼熊]问: 新税法实施后,请问农村信用社原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NO.24] [郑明珠]:新税法实施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原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08年12月31日。[2008-9-27 16:35:20]  [网友 落花生]问: 新税法执行后,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是否有其他限制? [NO.25] 郑明珠]: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具体标准总局正在制订,敬请关注。[2008-9-27 16:36:26] [主持人]:看来大家都十分关心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政策,请问郑处长,今年在落实这些政策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2008-9-27 16:37:20] [郑明珠]: 加快科技创新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本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支持企业发展的思路,我们将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上下功夫,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企业及早享受税收优惠。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08-9-27 16:38:48] [郑明珠]: 我局将积极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操作的可行性,如对列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财务核算健全的,考虑在季度预缴时尽早享受税收优惠。[2008-9-27 16:39:26] [郑明珠]: 我们正加快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等税收优惠。进一步支持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其开办初期往往人手少,为节约成本较多采用代帐会计,企业往往因为财务核算不甚规范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良好发展,我们从实际出发,正在研究制定措施加以扶持,切实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办初期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迅速成长。[2008-9-27 16:40:38] [郑明珠]: 另外对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支持其发展,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向总局反映,争取出台扶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们也将积极落实现有各项税收政策。[2008-9-27 16:41:24] [网友 老徐]问: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以现有企业业务及人员均来自老企业为由,取消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呢? [NO.26] [严三国]: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旧税法体系下的规定,2007年度以前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实施新税法后,总局对相关问题正在积极研究,请耐心等待。[2008-9-27 16:42:05] [网友 蓝色多瑙河]问: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NO.27] [林晓岚]: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新税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公司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也不单独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9-27 16:43:42] [网友 欣欣向荣]问: 请问我商场新录用了两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NO.28] [严三国]:根据财税〔2008〕1号文规定,原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规定可以执行至2008年底,具体减免税条件及管理规定请参见财税[2005]186号文件。[2008-9-27 16:45:48] [网友 二十九楼的风]问: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吗?如: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NO.29] [郑明珠]:可以。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2008-9-27 16:47:01] [网友 笔杆子]问: 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 [NO.30] [牛勇]: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以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或者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2008-9-27 16:49:45] [网友 马长锐]问: 涉农税收优惠有哪些? [NO.31]  [杨传贵]: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其中国税机关管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有,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由于项目较多,您可以直接上江苏国税网,在热点专题栏查询下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08版)”。[2008-9-27 16:51:06] [网友 书香人家]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请问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如确实取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优惠政策? [NO.32] [郑明珠]: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2008-9-27 16:52:10] [主持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具有深远的政治、经济意义。在此,我代表广大网友对国税部门积极宣传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2008-9-27 16:52:59] [郑明珠]: 谢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调整及执行,都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依法组织收入、积极落实税收政策、主动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是省国税局职责所在。借此机会,我对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帮助表示深深的感谢!今天现场没来得及回复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您提问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答复。大家也可以登录江苏国税网站进行在线咨询。[2008-9-27 16:54:54]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再见![2008-9-27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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