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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新旧办法的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61
     
    自1995年以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协查制度一直就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出口骗税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为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异地收购货物,出口申报退(免)税的资金流向、货物来源、财务状况等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998年,为统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以下简称旧版),在函调的格式及内容上趋向于公文化、制式化管理,有利地促进了出口退税工作内查外调的开展。但是,近几年随着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制度的更替变化,旧版函调协查内容愈来愈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出口退税工作的需要。对此,今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新版),并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新旧版函调的区别与不同,可归纳三点变化。  变化之一:函调格式公文化更加适用。在旧版办法中协查的格式过于简单,复函单位对所查货物的结果有签发人的手签栏项,而去函单位对要求所查货物的表格上却没有列明签发人的栏项,这样的文书往来不太合理。新版办法在格式上进行了修订,首先,附表数量由旧三表变为新五表,取消了旧版《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表》,并在旧版的基础上变更、增加了《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其次,去函单位增设了签发手续与复函单位对等,按公文行文管理具有权威性。再次,新五表间的往来紧密,去函必回、不回有催、未办说明、相互关联、环节相扣。  变化之二:协查内容制式化贴于实际。旧版与新版相比在内容上已时过境迁。如: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除消费税以外)在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中,就规定了不在作为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凭证,如再对其进行函调协查实无意义。另外,旧版函调不适用于多份票据的协查,书写复杂,也未列明联系人及方式等,使去、回函双方的税务机关互换信息无法实现。针对于此,新版函调在内容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在去、回函上增设签发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在去函的附表《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中重点突出每份票证协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填开日期、货物名称、单价、计量单位、数量、增值税税率、计税金额等;在回函内容上,着重列明了所查销售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类型、信用等级、有无发票虚假开具行为、生产能力状况、欠缴税款等情况,有效地协助税务机关防止出口企业“四自三不见”违规操作的发生。  变化之三:责任制度明朗化意在时效。为了解决以往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新版办法加大了管理力度,重在回函质量与时限上划范围。与旧版相比它较完善地规定了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并确定催办回函1个月的时限,及不能按时回函的原因,其目的就是引起去、回函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协查效率,杜绝税收人员在核查当中敷衍了事,协而不查的工作态度,真正使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协查成为税务机关退好放心税的“绿色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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