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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2/1/27    来源:   阅读次数:994
     

    开具红字发票有何条件  

          某公司近期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陆续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余份,冲减销售收入数十万元、销项税额数万元。该公司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认为他们并不知道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前提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全面实施,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就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不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购买方已收发票)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申请单》上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无法认证和不在扣税范围的如何开具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开票有误的如何开具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法对填开红字专用发票政策的规定 

    填开红字发票就意味着要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使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因此,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一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除基本法规规定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文件,现一一介绍如下:

    一、基本法规规定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销售方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加盖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补充规定
    1、200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7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问题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008年0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4、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在卷烟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得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精神,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审核无误后,签发《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受票方持《通知单》要求承运方开具红字运输发票。如果原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的,则由承运方负责到原代开方办理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事宜。

    但在开具红字发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果开票方(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受票方均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同时代开发票单位代扣的税款也未入库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封存,不再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即可;但如果有一方已经入账、货运发票不能全部联次收回、或代开发票单位已将代扣的税款入库时,则必须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下次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应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留存。

    2、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应提供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

    3、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4、月末在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应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再允许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不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因开具红字运输发票而多缴的税款,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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