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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9]44号 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9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发文日期:1999-03-12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4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6]财税地字008号)[条款失效]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法规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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