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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几点思考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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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依据1、教育费附加1986年4月28日 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1990年6月7日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地方教育费附加各省之地方规章,如江苏省苏政办发[2003]13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关于征收标准1、教育费附加国发[1986]50号规定的标准为“教育费附加率为2%”;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率为3%”。2、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财综[2010]98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三、关于计征依据1、教育费附加国务院令第60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江苏省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四、关于内外资企业统一时间国发[2010]35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税[2010]10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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