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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发[2004]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7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4]64号                                                            2004.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务院已原则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经我局批准后,可以外汇形式将境外国有股减持收入划拨全国社保基金。为做好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境外上市后股票外汇登记手续时,请同时通知登记单位可以直接以外汇形式将境外减持外汇收入划拨全国社保基金。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减持外汇收入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的,应在资金调回境内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中应指出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

    三、所在地外汇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应逐级转报总局。总局在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总局决定批准的,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开立同意以外汇形式支付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中需要说明申请人将减持外汇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指定的中央财政外汇账户,申请人凭该核准件到境内开户银行办理有关外汇划转手续。总局决定不批准的,申请人应将拟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减持外汇收入结汇并划拨至财政部指定账户。

    四、目前已境外上市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联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减持应缴全国社保基金的外汇收入不结汇,将减持外汇收入以原币划拨至财政部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中央财政外汇账户。所在地外汇局在收到上述单位的书面申请文件后,直接向申请人开立同意以外汇形式支付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不再另行上报总局批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后续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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