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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增值税普通发票常见问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8
     
    第一部分 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问题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刚成立的企业,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1)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2)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  (3)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  1、想办理发票领购簿,首次领购普通发票需要准备什么?  答: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三、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再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实行的是验旧供新的管理制度,即领购新发票前需交验已使用的发票。根据流程规定,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交验,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帐联);  (3)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4)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5)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对方有效证明;  (6)税控IC卡;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四、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变更  1、我企业现在业务量变大了,但被批准的领购量不够用的,可以提高吗?  答: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2、企业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或调整用量,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指行业种类、金额版别)或调整用票量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单》或《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4)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五、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缴销  1、什么情况需要缴销发票?  答: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2、办理缴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4) 发票存根联(因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或保存期未满但继续保存确有困难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销毁发票存根联的,发票存根联数量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携带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监销)。    第二部分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红字及丢失的处理问题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红字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行为,销售方想开具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答:分三种情况:   (1)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2)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购货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3)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3、我公司2008年7月份机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对方需退货,发票能否作废?  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业务,2007年与天津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同时提供安装业务,2007年根据合同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工程时间较长,至今未完工,在此期间,设计上有所变更,我公司在2007年提供的部分配套部品(室内机)与原设计不符,对方要求我公司退货,我公司索要2007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拒绝提供,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此业务?能否与对方签订退货协议,并用发票复印件来开具红字发票。此问题我已咨询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称税法未有相关规定,不知如何处理。  答:由于原依据的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文件已经作废,所以此项政策也不能继续执行。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即可开具红字发票。所以你单位应与对方签订相关的退货证明,据此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依据发票复印件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丢失处理  1、收票方将普通发票丢失,可以持销售方存根联复印件入账吗?  答:根据辽国税[1999]2号文件规定,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2、我单位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发票窗口、新闻单位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有关丢失、被盗情况证据、证明。  发票窗口对纳税人填报的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同种类的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①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报失登报费”一并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②对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持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自行到市级以上报社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窗口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办理完毕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处罚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部分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他规定    1、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何时开始启用?   答: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总局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  2、增值税普通发票5联的,第3、4、5联要给买方吗?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3、我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万元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一定是万元版的吗?  答:如你单位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额度由防伪税控IC卡决定,手写版普通发票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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