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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96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行为,近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解读》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14年5月22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沈阳市青年大街25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政编码:110016),请在信封上注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的“互动平台”栏目直接发表意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含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税机关。

      二、公告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审批相关条件
      1.条件列表: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使用权)必须在一年及以上;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及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应当按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是否达标;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单笔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百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的: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及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应当按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是否达标;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单笔应税服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
      (3)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无税务机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偷税行为;
      同时满足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相应专用发票;满足第(1)、(3)条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第(3)条);满足第(1)条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一千元专用发票。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在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原则上其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

      3.对于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纳税人,其已购固定资产金额累计达到一千万元,可以据此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专用发票;其已购固定资产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可以据此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专用发票。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目录列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发票领购簿》(对于尚未取得《发票领购簿》的新办纳税人,可使用税务登记证副本代替);
      (3)对属于纳税人有关方产权人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由产权人出具产权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使用证明(依据总局相关规定,被国税机关强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须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人仅须说明达到相应标准的起止时间,不需提供纸质申报表,由相关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中自行核对);
      (5)单价在十万元(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或百万元(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包括购销合同、申请新最高开票限额前单台(套)设备已开具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应税服务合同明细、申请新最高开票限额前提供单笔应税服务已开具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6)对于依据已购固定资产金额申请百万元及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新办工业纳税人,需提供已购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等);
      (7)区县级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外,区县级国税机关均要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上述(1)-(7)项(其中(3)、(4)、(5)、(6)项,视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供),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须使用百万元及以上版本(见附件1);

      3.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上述(1)、(2)、(3)、(7)项(其中第(3)项,视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供),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须使用十万元及以下版本(见附件2);

      五、审批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的区县级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及以上版,一式两份)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版,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资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县级国税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区县级国税机关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需指派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根据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实地查验,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不再进行实地查验。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应当颁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单位留存联)。
      其中,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及以下版本)处理如下:由区县级国税机关在“区县级国税机关意见”栏,加盖“批准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或“批准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或“批准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条形印章既可。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期限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

      七、监督检查
      区县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对纳税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
      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区县级国税机关汇总当期已通过的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及以上的审批名单,上报市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市级国税机关有权对区县级国税机关做出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做出的违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进行纠正及处理。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有关问题”、附件2中的“表单表样之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同时废止。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内容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款中公告。2013年8月1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此扩充了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增加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新票种。同时,基于国家发布的新政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含)以下最高开票限额不在进行实地查验等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急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发布本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
      (一)明确了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明确了应税服务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三)明确了新认定工业企业可依据已购固定资产申请相应最高开票限额等内容。
      (四)明确了依据已购固定资产金额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新办工业企业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等内容;
      (五)明确了对属于纳税人有关方产权人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等内容;
      (六)明确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及以下最高开票限额不再进行实地查验等内容。
      (七)明确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等内容;
      (八)明确了专用发票、货运专用发票可以在一张申请表上同时申请,将两者合二为一,简化办税业务流程等内容;

      三、为扎实做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解决纳税人反映突出的问题,简化了相关审批内容
      适度放宽了审批条件,进一步体现优化服务。
      (一)依据国务院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取消了关于注册资金的限制条件,不再需求提供注册资金证明;
      (二)对租赁经营场地的要求有所减化,不再需要工商部门备案证明;
      (三)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部分取消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简化了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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