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句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管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管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胸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尚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股权桨励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接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