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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领购发票税控机具相关收费问题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2/9/9    来源:   阅读次数:63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领购发票税控机具相关收费问题的提示

     近日,我局接到部分纳税人举报,反映在领购税控机具过程中存在个别技术服务单位搭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软件的情况。为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纳税人领购税控机具收费的相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不得以保障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开票数据的安全为名强行销售开票保镖、安全卫士、安全魔盘等开票数据备份软件。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二、在领购安装发票税控机具过程中,您如果发现税务人员或是服务单位有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等涉嫌违规行为,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严肃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

    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相关规定

      1.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若没有条件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自愿选择使用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购置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可以按照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720元/套,技术维护费330元/年,对使用两套及以上专用设备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初次购买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含以后年度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根据不同功能设置了高、中、低档三种类型并实行统一定价,各种机型的具体销售价格分别是3700元/台、3100元/台、2400元/台,价格含第一年服务费。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服务区域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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