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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0]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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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穗地税发[2000]8号 2000.1.3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须持《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后,方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二、[本条失效]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须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纳税人,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失效依据—根据穗地税发[2005]337号及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六条、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三、[本条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机构转制的名单另行下发),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得税和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失效依据—根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文的规定,穗地税发[2000]8号文第三点。】四、凡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名单,由市局定期下发。附件:1.粤地税发[1999]163号2.粤府办[1999]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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