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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浅谈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682
     

    云南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以后,全省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如何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一、规范认定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等规定,严格执行自行申报、典型调查、核定定额、集体评议、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法定程序。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填报《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登记表》,纳税人不主动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认定;税务机关应派出税收管理员(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重点核实纳税人的经营收入额;税务机关适当邀请个协领导、个体户代表集体评议、对照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初步认定,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时,县级税务机关应实行认定政策、认定程序、认定办法和认定名单“四公开”,对确认为未达起征点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网站、办税服务厅或街道、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二、把握认定标准。目前,个体工商户大多数没有建立账簿,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税务机关在未达起征点户认定过程中,缺少一套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导致认定工作不到位。根据纳税人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等特点,采用排除法,制定一些明细的认定标准,指导实际认定工作势在必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业户:
    ㈠经营地点在城市及县城繁华路段或专业市场的纳税人。
    ㈡雇工人员达到2人以上(含2人)的纳税人。
    ㈢经营门面2间以上(含2间)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纳税人。
    ㈣上年使用发票金额达24万元以上的(含24万元)的纳税人。
    ㈤对一些高价值的行业和各种专卖店、总经销业户,如家电、家具、机电、电脑、建材、服装专卖店、建材、电动车、装饰材料、歌舞厅、高档美容美发、洗浴休闲、网吧等行业的纳税人。

    三、实施分类认定。对已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人实行ABC分类管理法,将未达起征点户按定额情况分为A、B、C三个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重点管好A类户(临近起征点户),一般管理B类户,简单管理C类户,把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月经营额在15000元至20000元的户定为A类,要求纳税人按月申报,税收管理员每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为未达起征点户的调整工作做好准备。
    ㈡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月经营额在10000元至15000元的户定为B类,纳税人按半年申报,税收管理员每半年巡查一次,对经营变化较大的纳税人适当关注。
    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月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户定为C类,纳税人按年申报,税收管理员一年巡查一次。

    四、推行动态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有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定期开展巡查,对未达到起征点户部分月份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按季或半年认定未达起征点的办法,也或尝试采取“淡旺季分别认定、分别征免”的办法,旺季达到起征点征收,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一年可确定几个月为淡季,几个月为旺季。从客观上缩小临界点附近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减轻征管工作的阻力。同时,对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提请税务分局重新核定定额,及时向纳税人下达税收定额通知书,敦促其依法申报纳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起征点政策实施以来,现行起征点认定可操作性不强,认定工作矛盾较多,建议改“起征点”为“免征额”或降低税率,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的固有缺陷,既可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又有利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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