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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旧货税务处理刍议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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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情况: 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旧货按照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实际使用过的旧货,如果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则可能出现将自产产品通过各种方式按照旧货销售,所以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要严格控制旧货和旧物的范围;旧物销售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17%)。 三是企业将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项目,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没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后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等项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时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以上四种情况经分析可归纳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相关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等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相关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销售旧货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自己收购的废旧物资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之规定是否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单位要销售一批旧货,按照销售旧货的规定需要交纳4%的50%的增值税。销售旧货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吗? 答:如果贵公司不是旧货经营单位,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定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旧机动车(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 答:1)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是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1)条规定。 4)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5)非旧货经营单位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非固定资产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问: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如何涉税处理? 答: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29号文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统一了征免税口径,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3%。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问:关于旧货销售中的增值税问题问:财税[2002]29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这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认定?是指在帐面上已经反映的固定资产吗?抵帐过来的固定资产,入帐后再出售可以按该政策执行吗?另外,这里的旧货只包括这两项内容吗?抵帐过来的旧材料(没有发票)算吗? 答: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注意这里说的是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而不是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才是财税[2002]29号文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抵帐过来的固定资产要对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征不征税;抵帐过来的旧材料本身就不是固定资产,当然不适用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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