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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地税发[2012]5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8    来源:   阅读次数:63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50号                                2012.4.2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国税发[201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纳税遵从度,依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合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地税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各基层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依法评定,确保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评定,确保质量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数据要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部信息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评定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与公平。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定工作从2012年5月1日开始。至评定开始日,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基层局于2012年6月20日前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制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见附件2),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确定为A级的纳税人,各区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实行联合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后,各基层局要认真填写《2010-2011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1)、《2010-2011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并将上述汇总表于2012年6月25日前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于7月初将基层国地税局初评为A、D两级的纳税人名单进行比对、确定完毕后,对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厦门市国、地税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定,由各基层局自行评定。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最终确定的A、D级纳税人,对初评结果进行修改,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1表3)分别上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四、其它事项
    (一)规范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应由税收管理员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国、地局政策法规科或征管法规科保管归档。

      (二)强化分类服务和管理
    评定结束后,税收管理员要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台账,要有详细的《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其中A级和D级纳税人名册要与市国地税局最终确定的名单相符,便于跟踪管理。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取消A级纳税人的名单。要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落实《办法》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实行激励办税服务措施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62号)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既要为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同时也要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三)纳税信用等级文书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统一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A级纳税人,由市国、地税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如今后需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纳税信用等级文书的,由各基层局负责出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附件:
          1.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系列表格(表1—表3)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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