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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税发文上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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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地税局发出通知,明确了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企转让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为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此前数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商业用房2%,其他用房1.5%。这次地税局调整核定征收率,被外界看作是对土地增值税的一次严格清算。 据了解,要计算房企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首先要房企提供完整的账目,如果房企账目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账目潦草混乱,甚至根本没有账簿,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现行核定征收率,绕过企业的账目直接计算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从而迫使房企规范账目,杜绝偷税漏税。 分析人士认为,这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将有力规范房企的纳税,从而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在调控房市、打击房企捂盘抬价方面起到更好的效果。 根据市地税局通知要求,纳税人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均实行核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或者相关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此外,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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