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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应废止红利税差别化征收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530
     

      独立财经撰稿人,知名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日前在证券时报网社区撰文《应废止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取消红利税》。文章称,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对个人红利税实行差别化征收,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令投资者大失所望。今年以来,由于股市行情的低迷,也鉴于管理层一再强调增加投资者回报,因此,不少投资者与市场人士都在呼吁减免红利税。如今管理层推出个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这显然是一种偷梁换柱,或者说根本就没把投资者的呼声当回事儿。

      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出台明显是把红利税减免的好事办砸了。投资者之所以呼吁减免红利税,除了该税种对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之外(该税种只对个人投资者与投资基金征收,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征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红利税的征收扭曲了价值投资理念。因为红利税的征收,让投资者陷入“分红致亏”的困境之中,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比如某公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10元,每股分红0.50元。这样第二天的除息价就变成了9.50元,由于0.50元红利投资者需要缴纳10%即0.05元的红利税,这样投资者实得红利0.45元。投资者最终亏损0.05元的红利税。如果该公司是每股分红1元钱的话,则投资者将会每股亏损0.10元。也正因如此,还有谁愿意参与现金分红呢?因此,红利税的征收无疑是对价值投资理念的扭曲,所以投资者一直呼吁取消红利税,至少要减少红利税。但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显然没有解决“分红致亏”,价值投资理念被扭曲的问题。

      不仅如此,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不仅没有降低红利税,相反还增加了红利税,加重了投资者的税赋。如持股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如果参与现金分红,其税负增加了一倍,由原来的10%增加到20%。而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资者,也并没有从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中减轻税负。虽然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者,税负降为5%,但由于投资者在没有套牢的情况下,持股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明显多于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并且前者税负的增加是10%,后者的减轻只是5%,因此,这无疑就从总体上也增加了投资者的税赋。这不仅没有增加投资者回报,相反还减少了投资者回报。这种做法与管理层今年来一直强调的增加股票投资价值,增加投资者回报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而且也不符合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精神。

      除此之外,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并不能真正起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效果,甚至还助长短期炒作。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那些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不足一个月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在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面前必须加入到短炒的行业。因为对于这些投资者来说,他们参与现金分红将面临着惩罚性的红利税,这就迫使他们只能短炒,而不要留恋现金分红。因此,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到底是鼓励长期投资,还是鼓励短炒,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且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更应该要鼓励其长期投资,更应该要抑制其短期炒作,但机构投资者却不征收红利税,也就没有差别化征收的说法了。因此,就“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来说,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也是背本趋末了。

      基于此,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就越发显得不伦不类了。这个政策很明显是一个外行政策,甚至是一个违背十八大精神的政策。因此,这个政策有必要及时予以废止,不应该放任其来祸害投资者。而且本着增加股票投资价值、增加投资者回报的精神,本着“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精神,红利税有必要直接予以取消。

      而据最新消息,从2003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税)将被废止,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既然如此,红利税就更应该要取消,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更应该要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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