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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金[2015]19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放宽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713
     

      缴存住房公积金多年,用于买房额度不够,提取用于支付房租又手续繁琐,不得不眼睁睁看着一笔不小的积蓄躺在银行里,让不少百姓很闹心。

      不过,这样的状况马上就会有所改善。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今后,无房职工在缴存地租房,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续缴存3个月的无房职工即可提取支付房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2014年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金额为84亿元,仅占提取总额的1.07%。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根据建金[2015]19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额度也首次被分类明确。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次建金[2015]19号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因为各地收入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不尽相同,不易对提取额度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额度更有利于政策实施。”张其光说。

      提取条件简化,不再需要提供发票、税票

      此次建金[2015]19号的最大亮点在于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

      此前,各地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上设置了很多条件,例如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租赁税票和家庭收入证明。在现实市场租赁交易中,为了节省费用,多数租赁合同都是私下签约,没有备案,不可能提供发票、税票。这意味着原有规定在规范提取行为的同时,无形中抬高了普通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门槛。

      此次建金[2015]19号提出,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取咨询和业务办理。

      “我们还会鼓励各地大力发展网上业务,通过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来提高审批效率。”张其光介绍,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对骗提套取的职工,将取消一定时限内提取或申请贷款资格

      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一直是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此次建金[2015]19号出台,在放宽条件、方便职工的同时,也将加强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根据建金[2015]19号,各设区城市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其光说,建金[2015]19号下发后,各设区城市将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相关政策——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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