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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地税征函[2013]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109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工作指引

    穗地税征函[2013]1号                     2013.1.11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第362号令发布);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机关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及举报中心的转办要求进行税务检查。

    三、检查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检查对象
    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二)检查对象的权利
    1.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是2人(含2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检查中获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保密。
    4.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检查对象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税务检查的具体方式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
    (1)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2)可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现场(实地)检查
    (1)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2)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询存款账户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5.税务检查程序
    (1)检查前通知
    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①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③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2)出示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2人(含2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3)检查取证
    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有关检查记录,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账
    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账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册、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5)检查验证
    税务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应根据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发票管理和税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分别制作相关工作底稿,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金额与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换意见,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签字并盖公章。

    (6)检查结果
    经检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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