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时间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