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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0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全文废止]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作废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提  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就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要求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内外资合并之前的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冲突。】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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