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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财税问题问答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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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1.销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购货方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那么销货方是否可以请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 税率是多少?购货方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根据《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购货方按3%作进项抵扣。 2.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购买办公耗材、食堂用食品、办公用车加油费,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吗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买食堂用食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办公耗材和办公用车加油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生产管理的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4.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需要报送哪些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公司随工资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上述规定,通讯费补贴没有在该文件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通讯费补贴应属工资薪金总额;交通费补贴在该文件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费补贴不属工资薪金总额,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我公司是建安行业,有时在改迁施工时,可能会换下许多旧材料,但在以后施工时还能够再利用,这样库存材料就盘赢了.那么盘盈的这部分材料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任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方式征收,现想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同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我们公司将自己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请问我企业的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9.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这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涉外 10.我企业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设代表机构,去年我们的核定利润率还是10%,可是今年却调整到15%了,请问是政策调整了吗? 答: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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