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233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5〕5号         1995.10.14

    提示——依据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切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洲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2015-10-10
    ·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代征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015-10-10
    · 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10-10
    · 大残联发[2015]24号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 2015-08-17
    · 辽残联发[2015]22号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 2015-08-17
    · 厦残联[2015]37号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2015-08-17
    · 用人单位未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5-07-16
    ·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5-07-16
    · 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15-07-16
    ·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15-07-1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