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华税:本条明确了自行开发的定义,强调依法取得土地,“小产权”开发等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单纯“炒地皮”等土地投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华税: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销售额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华税:明确了土地价款扣除的公式,可以看出土地价款不可以一次性扣除,应当分期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