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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办发[2006]92号 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7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办发[2006]92号           200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发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清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文件范围   (一)对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清理范围以收文簿中登记及工作中掌握的文件为限。   (二)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发布、挂其他部门文号的涉税文件也属于清理范围。对于清理出来的此类文件,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由主办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向税务总局上报建议内容和清理结果。  (三)清理文件的起始时间原则上界定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制定、目前仍在延续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清理的范围。  (四)原文转发税务总局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定、且有单独发文字号的文件,纳入清理的范围。各省税务机关必须明文废止这些文件,并在上报税务总局的报表中作出明确标识,以便于统计。  (五)对批复类文件应区别对待。抄送本辖区的批复类文件,纳入清理的范围;对没有抄送本辖区的个案批复,由于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纳入清理范围。  (六)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七)以处室名义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的范围。由于处室没有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这部分文件应予以全部废止。对于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应以省税务机关名义重新发文。   二、关于如何清理依据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   对依据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如依据财税字文号制定的文件,各省税务机关可暂不清理。但是,应明确发文数量,理顺文件间的相互关系。待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清理结果后,再予清理。   三、关于清理工作完成时间   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规定,各省须在2007年6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上报清理结果,是指上报省税务机关的清理结果。市、县一级的清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自行安排,但应向税务总局报送清理报告,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待省税务机关文件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另行确定。  各省税务机关在上报《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附件4)时,一并按照上述时间进度安排,即在2007年6月底以前只填报省级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清理结果,其他级次的党政部门涉税文件清理结果,待市、县一级清理工作完成以后统一上报。   四、关于表格填报口径   为便于统计、分析,各省税务机关在向税务总局报送国税函〔2006〕872号文中规定的表格时,应按照发文时间进行统一填报。   五、关于如何反馈对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规定,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方便省税务机关反馈对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税务总局补充制定了《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见附件)。省税务机关在清理过程中,认为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效、简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认真、详实地填报《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并于2007年6月底以前连同其他清理材料一并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六、其他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总局FTP上下载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所附报表、清理模板及文件清理表样,网址为130.9.1.1/centre/政策法规司/法制处。   附件: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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