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4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