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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税发[2006]17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6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79号  发文日期:2006-07-0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县局向市局反映,在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80号)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界定征免税范围带来困难。为此,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税的时间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应收未收,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一次性收取未来数年属于应税教育劳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按年分摊征收营业税。  二、教育劳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在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以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捐资助学收入的征免税问题  (一)学校以入学(入托)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而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不论其是否纳入财政专户,不论其计划内或计划外招生,不论其依据何种文件规定(如各级教委、学校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不论其财务核算如何处理(是否作专用基金,是否作专款专用),均应对其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入托)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如扶穷助学、春蕾计划、李嘉诚和邵逸夫捐助等),则不征收营业税。  四、代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五、杂费的征税问题  鉴于目学校收取的杂费,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此,对此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六、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的征税问题  目前,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许可,因此,对在市财政、市物价局核定项目和标准内的服务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七、超项目、超标准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学校超过核定项目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发票问题  (一)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  (二)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票据(民办学校可使用其他票据)。  九、纳税申报问题  对学校取得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十、减免税预批问题  (一)对学校取得属于免税项目的教育劳务收入,其营业税减免税手续实行按季预审批。  (二)民办学校的各类教育劳务收入,不属于各级财政的管理范围。因此,《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80号)中关于学校属于免税项目的教育劳务收入,在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手续时须提供纳入财政专户的证明的规定,不适用于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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