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5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福利企业合法权益,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门后,河北省就省内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从2007年7月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民政部门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原有福利企业”),按照新的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由于河北省原有福利企业户数较多,民政部门采取“县市二级审查、省级审批认定”方式,重新审查认定的任务较重,造成对部分原有福利企业重新审查认定的时间滞后,影响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权益。    为此,河北国税明确,原有福利企业应按照如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时,同时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该企业为原有福利企业及证书字号,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达到现行福利企业条件的时间,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查认定批准为福利企业的时间及证书字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实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河北国税明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办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592号)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