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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753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按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税务机关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下面几项: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身份证签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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