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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哈市市民出租房屋每月上旬申报 实行综合征收率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8
     
    继“租房税”去年在南岗区试行,个人出租房屋收入依法纳税将在全市铺开。昨天,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纳税实行综合征收率  《办法》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其中,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每月上旬起自行申报  《办法》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纳税时间为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等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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